赖某与李某原本是在八里湖新区共同生活的好友,李某因公司业务拓展,被调往欧洲就职,临走时,李某委托赖某保管一幅价值1200万元的名画。三年任期满后,李某回国,便到赖某家中取画。因生活所迫,赖某痴赌成性,欠下巨额赌债,遂要求李某支付120万元的保管费用,李某不同意。赖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李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平底锅猛砸李某的头部,李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赖某以为李某已经死亡。刚好此时,赖某的情人杜某回来。赖某向杜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杜某和自己一起将李某的尸体埋在野外,杜某受到万分惊吓,但还是同意了。
二人一起将李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赖某开车,杜某坐在李某身边。开车期间,赖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其间,杜某感觉李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李某并没有死。但是,杜某未将此事告诉赖某。到野外后,赖某一人挖坑并将李某埋入地下(致李某窒息身亡),杜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赖某动作快一点。
完事之后已是深夜23:45,赖某带杜某来到八里湖宾馆开了312房。由于受到惊吓及心中不安,杜某想早点入睡,赖某不依,强行按住杜某…………杜某心中万般恼怒,遂对赖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现在还要对不起我,那么我也要做一件对不起你的事,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赖某暴怒,用被子捂住杜某的头,杜某使劲挣扎几下之后便安静下来,赖某以为杜某晕厥过去(实际死亡),遂与之发生性关系。当发现杜某死亡的事实之后,赖某照旧将其掩埋在荒郊野外。
一个星期后,债主邓某带着一帮人拿着刀具上门逼债,赖某慌乱,对邓某说自己有一幅名画,邓某看过之后拿着名画嘚瑟的离开,其实赖某给邓某的只是一幅价值1200元的赝品。邓某在以为是真品的事实下,以800万元的价格卖给郭某。郭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邓某,导致案发。
关键词:侵占罪 故意杀人罪 强奸罪 侮辱尸体罪 数罪与一罪
1.关于赖某杀害李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2.关于赖某以为李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李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3.杜某对李某的死亡构成何罪(说明理由)?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帮助犯(从犯)?
4.杜某向赖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关于法定刑的适用与犯罪形态的认定,可能存在哪几种观点?
5.赖某在以为杜某晕厥过去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6.邓某将赝品出卖给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赵某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
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
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三日后,赵某将一幅赝品(价值8000元)交给孙某。孙某误以为是真品,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孙某,导致案发。
问题: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赵某将名画据为己有,至少有下列观点:(1)赵某的目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因为赵某接受委托,为他人保管财物,拒不归还,这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归还的侵占行为。其手段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对事前故意处理的不同理论,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也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等其他罪名,具体见问题2的答案)。对于赵某应当以侵占罪和手段行为所构成的犯罪数罪并罚。
(2)赵某构成抢劫罪,因为赵某当场使用暴力方法足以压制对方反抗,迫使他人免除自己的返还义务,这是针对财产性利益的一种抢劫,对此,应当作为侵占罪和抢劫罪的包括一罪,以抢劫罪论处。
2.关于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这属于事前的故意,也即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发生的情况。对于本案,有多种处理意见。
(1)概括故意说。该说认为,应当概括地看行为的整体,既然主观上想剥夺生命,客观上也发生了剥夺生命的结果,那么在整体上就评价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2)纯粹的因果经过错误说。该说认为将第二个行为作为介入事情,在可能预见的场合,第二个行为与结果处于相当因果关系的范围内,因果经过的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但在本案中,孙某未将被害人未死的情况告诉赵某,这种第三人的不作为是否可以切断因果关系,有一定的争议,一般认为,第三人积极的作为可以切断因果关系,而不作为则不切断因果关系。按照这种立场,那么赵某的行为就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这个介入因素过于异常,不符合相当性,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选答:少数观点认为,不作为也可切断因果关系,如果认为没有相当因果关系,则赵某的行为就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3)未遂犯和过失犯合并说。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应当分别评价,故赵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实行数罪并罚。
(4)相当因果关系说。该说认为应当通过相当因果关系说解决问题。如果第一个行为与结果有相当因果关系,则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否则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在本案中,孙某没有把被害人活着的情况告诉赵某,有观点认为,这种不作为行为并未切断因果关系,所以赵某的行为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选答:少数观点认为,不作为也可切断因果关系,若本案缺乏相当因果关系,则赵某的行为就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5)分别故意说。如果第二个行为如果是间接故意,则将两个行为整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是过失,则将两个行为按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处理。在本案中,赵某对第二个行为所造成的死亡结果出于过失,故应当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还有其他的一些观点,就不再赘述。总之,赵某的处理结论可能主要有下列情况:(1)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2)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何罪(说明理由)?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帮助犯(从犯)?
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其理由如下:(1)如果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故孙某对其提供帮助,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如果承认片面共犯理论的话,孙某属于片面帮助犯,也即孙某知道自己在和赵某共同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赵某对此并不知情。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孙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如果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本案属于对过失犯的帮助。这如何处理,有不同观点:①如果采取行为共同说,有观点认为于帮助犯;②如果采取犯罪共同说,一般不认为是帮助犯;③一般认为,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只是处理共同正犯之学说,讨论帮助犯的问题,不宜以此二学说为依据,由于孙某其反复催促赵某埋人,他对钱某的死亡至少有放任之故意,在客观上也对死亡结果具有支配控制作用,属于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达到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的行为,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同时,孙某的行为还触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与故意杀人罪形成想象竞合关系,从一重罪论处。
4.孙某向赵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关于法定刑的适用与犯罪形态的认定,可能存在哪几种观点?
孙某向赵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孙某以报案为要挟,让对方陷入恐惧之中,并基于恐惧而交付财物,故成立敲诈勒索罪。
由于孙某主观上试图敲诈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但客观上敲诈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关于本案法定刑的适用和犯罪形态,可能有下列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孙某既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同时又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加重犯罪构成(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应当从一重罪论处,所以,孙某可以在加重量刑幅度内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2)另一种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不是加重犯罪构成,而是量刑规则。因此,只要客观上没有达到数额巨大,就不得适用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因此,只能按照数额较大型的敲诈勒索,即敲诈勒索罪基本犯罪构成之刑罚选择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未遂事实作为量刑情节对待。
5.孙某将赝品出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孙某出卖赝品的行为一种销赃行为,司法实践中,敲诈之后再销赃,销赃行为一般不再评价,属于不可罚之后行为。
然而,销赃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则有无权处分无效说和无权处分有效说两种观点。前者认为无权处分是无效的,故财物的买受人李某遭受了财物损失,对买受人构成诈骗罪,后者认为无权处分是有效的,故财物的买受人没有遭受财物损失,对买受人不构成诈骗罪。
如果认为孙某构成诈骗罪,则孙某的诈骗又属于主观上试图诈骗数额巨大的财物,但客观上仅诈骗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的处理也有两种观点,一是按照诈骗罪的数额巨大的未遂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既遂从一重罪处理,二是只按照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既遂处理(具体理由同敲诈勒索罪。)
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
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三日后,赵某将一幅赝品(价值8000元)交给孙某。孙某误以为是真品,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孙某,导致案发。
问题: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赵某将名画据为己有,至少有下列观点:(1)赵某的目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因为赵某接受委托,为他人保管财物,拒不归还,这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归还的侵占行为。其手段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对事前故意处理的不同理论,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也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等其他罪名,具体见问题2的答案)。对于赵某应当以侵占罪和手段行为所构成的犯罪数罪并罚。
(2)赵某构成抢劫罪,因为赵某当场使用暴力方法足以压制对方反抗,迫使他人免除自己的返还义务,这是针对财产性利益的一种抢劫,对此,应当作为侵占罪和抢劫罪的包括一罪,以抢劫罪论处。
2.关于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这属于事前的故意,也即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发生的情况。对于本案,有多种处理意见。
(1)概括故意说。该说认为,应当概括地看行为的整体,既然主观上想剥夺生命,客观上也发生了剥夺生命的结果,那么在整体上就评价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2)纯粹的因果经过错误说。该说认为将第二个行为作为介入事情,在可能预见的场合,第二个行为与结果处于相当因果关系的范围内,因果经过的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但在本案中,孙某未将被害人未死的情况告诉赵某,这种第三人的不作为是否可以切断因果关系,有一定的争议,一般认为,第三人积极的作为可以切断因果关系,而不作为则不切断因果关系。按照这种立场,那么赵某的行为就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这个介入因素过于异常,不符合相当性,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选答:少数观点认为,不作为也可切断因果关系,如果认为没有相当因果关系,则赵某的行为就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3)未遂犯和过失犯合并说。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应当分别评价,故赵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实行数罪并罚。
(4)相当因果关系说。该说认为应当通过相当因果关系说解决问题。如果第一个行为与结果有相当因果关系,则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否则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在本案中,孙某没有把被害人活着的情况告诉赵某,有观点认为,这种不作为行为并未切断因果关系,所以赵某的行为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选答:少数观点认为,不作为也可切断因果关系,若本案缺乏相当因果关系,则赵某的行为就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5)分别故意说。如果第二个行为如果是间接故意,则将两个行为整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是过失,则将两个行为按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处理。在本案中,赵某对第二个行为所造成的死亡结果出于过失,故应当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还有其他的一些观点,就不再赘述。总之,赵某的处理结论可能主要有下列情况:(1)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2)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何罪(说明理由)?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帮助犯(从犯)?
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其理由如下:(1)如果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故孙某对其提供帮助,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如果承认片面共犯理论的话,孙某属于片面帮助犯,也即孙某知道自己在和赵某共同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赵某对此并不知情。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孙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如果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本案属于对过失犯的帮助。这如何处理,有不同观点:①如果采取行为共同说,有观点认为于帮助犯;②如果采取犯罪共同说,一般不认为是帮助犯;③一般认为,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只是处理共同正犯之学说,讨论帮助犯的问题,不宜以此二学说为依据,由于孙某其反复催促赵某埋人,他对钱某的死亡至少有放任之故意,在客观上也对死亡结果具有支配控制作用,属于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达到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的行为,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同时,孙某的行为还触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与故意杀人罪形成想象竞合关系,从一重罪论处。
4.孙某向赵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关于法定刑的适用与犯罪形态的认定,可能存在哪几种观点?
孙某向赵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孙某以报案为要挟,让对方陷入恐惧之中,并基于恐惧而交付财物,故成立敲诈勒索罪。
由于孙某主观上试图敲诈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但客观上敲诈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关于本案法定刑的适用和犯罪形态,可能有下列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孙某既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同时又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加重犯罪构成(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应当从一重罪论处,所以,孙某可以在加重量刑幅度内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2)另一种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不是加重犯罪构成,而是量刑规则。因此,只要客观上没有达到数额巨大,就不得适用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因此,只能按照数额较大型的敲诈勒索,即敲诈勒索罪基本犯罪构成之刑罚选择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未遂事实作为量刑情节对待。
5.孙某将赝品出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孙某出卖赝品的行为一种销赃行为,司法实践中,敲诈之后再销赃,销赃行为一般不再评价,属于不可罚之后行为。
然而,销赃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则有无权处分无效说和无权处分有效说两种观点。前者认为无权处分是无效的,故财物的买受人李某遭受了财物损失,对买受人构成诈骗罪,后者认为无权处分是有效的,故财物的买受人没有遭受财物损失,对买受人不构成诈骗罪。
如果认为孙某构成诈骗罪,则孙某的诈骗又属于主观上试图诈骗数额巨大的财物,但客观上仅诈骗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的处理也有两种观点,一是按照诈骗罪的数额巨大的未遂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既遂从一重罪处理,二是只按照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既遂处理(具体理由同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