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国务院: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出台

时间:2012/7/28 9:52:21 来源:互联网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民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等方面作出规定,尤其明确了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国务院: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出台

  意见提出,见义勇为牺牲者即便不属于因公牺牲,不能评为烈士也可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记者查询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也就是说见义勇为牺牲者家属,至少可获4362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生活保障

  见义勇为奖金 可以免征个税

  意见提出,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医疗方面

  对于负伤人员 先救治后收费

  意见提出,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积极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可通过适当医疗费用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就业方面

  优先安排就业 个体户给减税

  意见指出,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支持。地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同时,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入学教育

  致残致死者子女 优先入托入学

  意见提出,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对见义勇为人员子女中考、高考给予一定优待。

  住房方面

  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积极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

  抚恤及补助标准

  至少可获43万元一次性补助

  《意见》明确,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尚未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也就是说见义勇为牺牲者家属,至少可获4362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条件的,按《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在非户籍地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事发地政府要积极与见义勇为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政府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也就是说,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待遇落实,事发地有义务告知户籍所在地政府,避免待遇落实出现空白。

微信二维码 关闭